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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與同意條款

1. 當會員完成『Parnassus巴納賽絲』網站(以下稱「本網站」)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網站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網站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2. 本網站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內容,修改後將公布本網站上,不再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服務時,視為會員已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3. 若不同意上述的條款修訂或更新,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服務。會員同意使用本網站服務所生權利義務,得以電子文件為作表示方式。

二、會員註冊

會員同意下列事項:

1. 依本網站註冊流程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之正確、最新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可重覆註冊登錄。

2. 隨時更新會員個人資料,以確保其正確性,獲取本網站之最佳服務。

3. 若會員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或未按指示提供資料、或欠缺必要之資料、或有重覆註冊帳號等,本網站有權逕行暫停或終止會員的帳號,並拒絕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

三、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關於會員的註冊以及其他活動參與或交易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依隱私權保護政策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到保護與規範。

四、會員帳號及密碼

1. 在註冊本網站為會員時,將設定一個特定帳號與密碼,作為進入本網站之身份,維持帳號與密碼之安全是會員的責任。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視為會員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帳號及密碼所進行的一切行為,會員本人應負完全責任。

2. 會員使用注意事項:

- 會員的帳號或密碼遭到盜用或有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會員將立即通知本網站。

- 每次使用完本服務後均需登出帳戶,若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離開時亦請關閉瀏覽器視窗。

- 會員帳號、密碼與權益均僅供會員個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或與他人合用。

- 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本網站無法辯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之情況時,本網站對此所致之損害,概不負責。

五、會員使用的義務

會員同意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網站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網站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下列事項,但不限於:

1. 公布或傳送任何不實、誹謗、侮辱、不雅、猥褻、具威脅性、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任何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資料。

2.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違法或未經本網站許可之訊息及廣告等;侵害毀損本網站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機密、智慧財產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權利。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網站服務。

5. 傳輸或散布電腦病毒、後門程式或影響本網站或其他使用者電腦之正常運作者。

6. 從事未經本網站事前授權之商業行為。

7. 其他不符本網站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網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六、交易行為

1. 會員使用本網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本網站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

2. 會員同意使用本網站訂購商品時,於確認出貨前,本網站仍保有不接受訂單或取消出貨之權利。

3. 會員若於使用本網站訂購商品後,若任意退換貨、取消訂單、或有任何本網站認為不適當而造成作業上之困擾或損害之行為,將可視情況採取拒絕交易或永久取消會員資格處理。

4. 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權利。

七、本網站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E-DM發送

1. 會員同意本網站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 會員同意本網站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網站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八、服務之停止、中斷

本網站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況時,本網站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網站服務:

1. 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致使本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九、會員對本網站之授權

1. 對於會員透過本網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之資料,會員同意本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為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相關行為之調查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2. 若會員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網站

3. 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網站時,視為會員已允許本網站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會員對此絕無異議。會員並應保證EJURI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網站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4. 因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網路交易或活動,可能須透過宅配或貨運業者始能完成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或取回。對此,會員同意並授權本網站得視該次網路交易或活動之需求及目的,將由會員所提供且為配送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如收件人姓名、配送地址、連絡電話等),提供予宅配或貨運業者,以利完成該次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取回。

十、拒絕或終止會員的使用

會員同意本網站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會員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網路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亦得於已依會員所留存之電子郵件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網站服務或任何部分。此外,會員同意若本網站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本網站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十一、責任限制與排除

1. 本網站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對於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 本網站竭力維護本網站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但無法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本網站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 本網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為本網站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網站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2.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會員同意在使用本網站時,不作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 若會員有涉及侵權之情事,本網站可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或逕自以取消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如有損害,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4. 若有發現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述及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聲明,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至:ting@wishall.com.tw。

十三、免責聲明

1. 本網站將致力確保網站上資料的正確性,但不表示本網站應負擔責任

2. 本網站提供之服務排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或擔保。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的擔保、特殊用途的擔保、權利完整的擔保,或對本網站的操作或內容資訊的凖確性、完整性或準時性的擔保。

3. 本網站的一切內容均依〈現狀〉提供。

4. 您需認知任何網路資訊的傳送都有可能遭到攔截或盗用。

5. 本網站、網站伺服器或本網站與使用者間相關的電子郵件傳輸絕無病毒或有害程式。

6. 您必須自行承擔使用本網站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

7. 本網站不保證提供不間斷、即時、安全、無錯誤的網路服務。

本網站不保證本服務之絕對安全性及無瑕疵無失誤,如果本網站與相關網路系統及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駭客入侵等,而導致用戶無法傳輸、使用、或造成任何用戶資料內容(包括會員資料、文字、數字、圖片、聲音、影像)遺失、洩漏、缺漏、更新延誤或儲存上之錯誤,本網站均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不得向本網站請求賠償。

8. 本網站一概不承擔賠償因意外(包括感染電腦病毒、系統遭攻擊或突發任何漏洞)、誹謗、侵犯版權或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使用、資料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本網站不承擔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衍生性或懲罰性賠償。

9. 您同意本網站有權利因下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系統修復、軟硬體更新、定期維護、網路品質不良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下,變更、暫時或永久停止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您同意本網站對您或任何第三方對於服務變更不負擔任何責任。

10. 使用本網站服務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用戶應自行考慮且自負風險,因前述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用戶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本網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四、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雙方並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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